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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0.doc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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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0.doc1.doc

上传人:xwhan305 2015/10/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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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塞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0.doc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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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塞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和实施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延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基金建设的项目以及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经济发展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下达及进度审核、综合协调、监督稽查、竣工验收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管理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城建、国土、环保、消防、房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方可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六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年度项目计划时,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经县政府研究后执行,属重点项目建设报请县委研究后经县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单项工程下达正式投资计划。
第八条项目审批按照“先批立项,再审初设;先评概算,再审预算;先核准招标方案,再进行报建招标;先平衡建设条件,再下达投资计划;先竣工决算审计,再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和实施。
第九条立项审批
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请立项时应提供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预审、资金来源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政府投资项目一般要组织专家评议。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
未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确需建设的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批复。
城建、国土、环保、节能、消防、抗震部门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规划选址,核定用地面积、能源消耗、办理环保消防抗震等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两年内不实施的项目应重新立项。
第十条项目设计
(一)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附属工程、装饰设计须和初步设计一次性报审,一次性审批。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10%以上(含10%),建设单位要重新报批立项。
施工设计图。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审查意见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施工图设计要遵循审批的初步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编制工程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工程预算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县财政局审批确认。工程预算投资原则不得超出概算投资。对在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建设单位可按初步设计报批程序申请调概,县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视审计结论提出调概意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出具批复。对于使用预备费可解决的以及项目法人擅自扩大规模、故意报小建大的,一律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严格按照《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询价系统》规定的价格信息,编制概算、预算、决算。凡不采纳延安市统一询价系统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批准初步设计,财政部门
一律不予批准预算。
第十二条投资计划下达。批准了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的项目,方可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以初步设计和财政审批的预算为准。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资金来源。对于资金不落实或不明确的,不得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须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上项目,搞计划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