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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N章 第6条燃点来源及禁止吸烟规例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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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59N章第6条燃点来源及禁止吸烟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9N章第6条燃点来源及禁止吸烟规例的主要内容。第59N章第5条通风凡在喷涂室或喷涂地点进行易燃液体喷涂工序,则该喷涂室或地点(如属喷涂地点,则包括其内的任何棚室或舱室),须有以机械方式进行的有效通风,通至露天地方,并须足以将该喷涂室、地点、棚室或舱室中因喷涂工序而产生的易燃气雾或喷雾抽掉。第59N章第6条燃点来源及禁止吸烟东主不得准许在喷涂室、喷涂地点及距离任何喷涂地点的6米范围内─(a)有任何人吸烟;及(b)有任何无遮盖火焰出现,或有其他相当可能会燃点来自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装置。(198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第59N章第7条须展示的告示(1)东主须在每个喷涂室及喷涂地点(如属喷涂地点,则包括其内的任何棚室或舱室)内的显眼位置,展示或安排他人展示下述中英文告示最少2份─“NOSMOKING─NONAKEDFLAMES不准吸烟─不准点燃无遮盖之灯火”。(2)按照第(1)款展示的告示,须白底红字,英文字母须大楷,中英文字高度均最少100毫米。(198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第59N章第8条电力设备所有相当可能暴露于由易燃液体喷涂工序所产生的易燃大气中的电力设备,其─(a)构造与设计;及(b)安装与维修,均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防止易燃大气燃点。(1989年第71号第13条)第59N章第9条灭火器具的设置(1)每个喷涂室及喷涂地点(如属喷涂地点,则包括其内的任何棚室或舱室)均须设置轻便型灭火器具,类型及数量按附表所指明而定。(2)第(1)款所规定的所有灭火器具,均须─(a)顾及喷涂室、喷涂地点或喷涂地点内的任何棚室或舱室的大小及情况而放置或安装,使可供随时取用;及(b)定期予以检验、检查及维修,以确保有火警时灭火器具可正常运作。第59N章第10条易燃液体的贮存(1)在符合第(3)款的规定下,在喷涂室或喷涂地点内或喷涂地点内的任何棚室或舱室内的任何易燃液体,均须贮存于装有自合盖的坚固金属盒、箱、缸或同类金属容器内。(2)每个按照第(1)款用于贮存易燃液体的金属盒、箱、缸或金属容器─(a)其外面均须按如下方式以粗体英文大楷及中文字注明─“FLAMMABLELIQUID易燃液体”;(b)其设计、构造、安装、放置与维修,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避免渗漏;(c)须在任何易燃液体喷涂工序进行时保持关闭。(3)于任何时间按照本条贮存于喷涂室、喷涂地点或喷涂地点内任何棚室或舱室的任何易燃液体的分量,须在顾及以下各项后,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小量─(a)正进行的喷涂工序的性质;及(b)所在处所及其内各人的安全。(4)本条的条文,是增补关于保存或贮存《危险品条例》(第295章)所适用的易燃液体的条文,而非取代该等条文。第59N章第11条清洁(1)每个喷涂室、喷涂地点及喷涂地点内的每个棚室或舱室,均须时刻保持清洁整齐。(2)凡有任何易燃液体溅在楼面、墙壁、门或天花板上,或溅在任何设备、装配或固定附着物上,须立即采取步骤,将溅出的液体清除、包围、抽汲或以其他方法处理,使所在处所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安全。(3)凡在任何表面上有任何可引起火警危险的固体废物残余的积聚物,须随即将该积聚物清除。第59N章第12条棉纱头等的处置(1)所有触及或沾染易燃液体的棉纱头、抹布或其他物料,不得容许留在喷涂室或喷涂地点或喷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