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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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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评析.docx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3/2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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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评析来源:《税务研究》作者:曹福来陈孟媛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以下简称《规程》),对原《规程》作了重大修改。此次修订是对税务稽查程序已有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突出强调其操作性,力求解决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不断提高稽查执法质量和效率,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强化税务稽查监控机制、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促进税收工作平稳健康发展的目的。一、《规程》更加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的理念新修订的《规程》在理念上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增加规定了保密原则、限制税务检查的次数、规定检查的期限等新内容,始终贯彻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理念。《规程》增加规定了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保密原则,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进一步完善了税务稽查立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程序,从制度上解决了原来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想查谁就查谁”、“想查几次就查几次”、“稽查案件结案周期长短不一,有些稽查案件拖上几年也结不了案”等纳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规程》规定,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稽查局应当在年度终了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审理意见。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规程》规定,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拍卖、变卖实现后,尚有剩余的财产或者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的,应当拟制《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附《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人,并自办理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被执行人。这些条款的增加、细化和修改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二、《规程》使税务稽查工作体系更加完备、工作流程更加明晰原《规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税务稽查的实施、税务稽查审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和附则。本次修改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流程进一步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对原《规程》的章节进行了重大调整,将原第二章“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分为两章,分别是“管辖”、“选案”;其他几章的名称也更加精炼、简洁:“税务稽查的实施”修改为“检查”,“税务稽查审理”修改为“审理”,“税务处理决定执行”修改为“执行”,“税务稽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