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2014〕80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有住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第四条本县辖区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营管理,并轨后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范围,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第五条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县辖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收入从低到高,从低收入家庭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梯度保障原则。第七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为本县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金融、环保、税务、监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县民政局、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申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入户调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房管所)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及土地产权情况的核查工作,公安局(县交警大队)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非营运车辆的核查工作,县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及使用雇工的情况的核查工作。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有偿使用。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扩建为公共租赁住房。危旧国有直管公房经县政府批准后可进行公共租赁住房改、扩建。第十条对经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办)批准纳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免收小城镇建设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水电费按民用住宅收取。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管理使用原则,应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在县住建局名下,由县住建局代县政府行使分配和管理权。第三章房源筹集与建设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县住建局(县住房保障办)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院校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