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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非税收入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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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非税收入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duzw466 2019/3/2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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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包括以下几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彩票资金收入; (六)罚没收入; (七)专项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将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率。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非税收入征管机构负责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 对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第二章 征收管理第九条 非税收入项目的设定和收入筹集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审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费。(二)政府性基金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的规定设立和征收。(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收取。(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照产权关系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政府的规定设定和征收。(五)彩票资金收入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通过发行彩票筹集。(六)罚没收入项目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七)专项收入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收取。(八)其他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定和收取。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违反上述各款所列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改变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征收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财政部门和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应对委托征收单位颁发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受委托的单位据此履行委托征收职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征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