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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0012230 2015/10/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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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航权的法律根据
1944年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通称《两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通称《五大自由协定》)的规定。
航权的来源
“航权”(“Traffic rights”),起源于1944年“芝加哥会议”,不过,当时称为“空中自由”(freedoms of the air),或称“特权”(Privileges)。
航权的概念
所谓“航权”,其实是一种“自由权”,是通过双边政府协议或多边政府协议来体现的航空运输业务的准入权。
具体来讲就是指某特定航空公司根据本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在协议航线上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在该外国所取得的飞越、经停或在该外国上下旅客、货物、行李、邮件的权利。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
如:北京-巴黎,中间途经俄罗斯,或北京-东京,中间途经朝鲜。这样中国就要与所有途经的国家分别签署第一航权。
第一航权示意图
B国:授权国
A国:承运人所属国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运营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诸如维修、加油,但绝对不可以上下客货邮,做各种营运活动。
如上海-安克雷奇-芝加哥,东航承运,由于飞机机型的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安克雷奇加油,但不允许在安克雷奇上下旅客和货物。
第二航权示意图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指某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国或地区的权利。
例如:北京-东京,日本允许中国民航承运的旅客、货物、邮件在东京进港。
又如:上海—汉城,韩国允许中国民航承运的旅客、货物、邮件在汉城进港。
第三航权示意图
B国:授权国
A国:承运人所属国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指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或地区的权利。
例如:韩国允许执行上海—汉城航班的中国民航班机在汉城搭乘旅客出境,否则此班机只能空载返回。
第三航权和第四航权经常绑定在一起签署,因为如果A国的航空公司只拥有第三航权的话就会造成从B国回程时空飞,而只拥有第四航权的话就会造成去B国的航程空飞。
2003 年台湾的航空公司就是空飞到上海,接完旅客后回到台湾,因为他们没有签署在上海的第三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