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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三绕征地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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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成都三绕征地赔偿标准成都三绕占地赔偿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篇一:成都三绕征地赔偿标准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彭府发[2001]15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彭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建设项目依法及时用地和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彭州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按通知规定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接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六条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两项费用按实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并建立资金专户。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之和每亩最高不超过3万元,青苗补偿费每亩最高不超过1000元(非耕地不予补偿),详见附件一。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耕地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植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二,附件三。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二)经现场勘测定界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第九条被征地单位的水、电、气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通讯线路、供电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迁改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不能恢复的酌情给予补偿。第十条征地中涉及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5%-10%的标准支付补偿费。第十一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与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与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