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0X代替GBZ70-riteriaofpneumoconioses(征求意见稿)200X-XX-XX 发布 200X-XX-XX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Z70-2002《尘肺病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70-2002同时废止。本标准与GBZ70-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增加观察对象;—在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中删除“无尘肺”,包括删除“无尘肺0”和“无尘肺0+”;—在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中删除I+、II+、III+;—将原标准II+中的有小阴影聚集和有大阴影但尚不够诊断为III者改为: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并有大阴影或有小阴影聚集者可诊断为叁期尘肺。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F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戴河煤炭工人疗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浙江省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包头钢铁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鸿、余晨、齐放、陈志远、丘创逸、张幸、肖云龙、郝佐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GB5906-1986;—GB5906-1997;—GBZ70-2002。尘肺病诊断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尘肺病的诊断原则和尘肺病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现行职业病名单中规定的各种尘肺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诊断与分期原则根据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以技术质量合格的X射线后前位胸片表现为主要依据,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尘肺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健康监护资料,参考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排除其他肺部类似疾病后,对照尘肺病诊断标准片作出尘肺病的诊断和X射线胸片表现分期。4观察对象粉尘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发现X射线胸片有不能肯定的尘肺样影像学改变,其性质和程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动态观察者。,分布范围至少达到两个肺区。,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或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达到4个肺区。:a)有大阴影出现,其长径不小于20mm,短径不小于10mm;b)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并有大阴影;c)有总体密集度3级的小阴影,分布范围超过4个肺区并有小阴影聚集。 治疗原则尘肺病人应及时脱离粉尘作业,并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综合治疗,积极预防和治疗肺结核及其他并发症,减轻临床症状、延缓病情进展、延长病人寿命、提高生活质量。。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见附录B、C、D、E、F(规范性附录)。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的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进行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本标准适用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各种尘肺病,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以及根据本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A2诊断原则确切可靠的生产性粉尘接触史是诊断尘肺病的根据,应包括各阶段接触生产性粉尘的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工种、接触粉尘的性质等。X射线后前位胸片表现是诊断的主要依据,胸片质量与评定见附录C。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主要是指接触粉尘的性质、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粉尘分散度、粉尘浓度的检测和监测结果,判断接触程度和累计接触量。尘肺流行病学调查资料主要是指该企业既往尘肺病发病和患病情况。尘肺病人虽可有不同程度的呼吸系统症状和体征及某些实验室检查的异常,但均不具有特异性,因此只能作为诊断尘肺病的参考。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重点是排除其他肺部表现相类似的疾病,如肺结核、肺癌及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结节病,特发性含铁血黄素沉着症、肺泡蛋白沉着症等弥漫性肺间质病变。A3关于观察对象鉴于尘肺病X射线胸片表现的非特异性,故早期轻度的X射线影像学改变,其性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