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条款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教学,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熟悉我国海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了解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条款,学会操作货运保险基本业务以及订立合同的保险条款。
案例导读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海湾战争船被扣押。尔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
第一节概述
一、保险(Insurance)的含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Insured)与保险人(Insurer)订立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表现:货物本身的价值,及与此相关连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关税和预期利润等。
注:可保利益可以随同保险单的转让而转让。
【案例1】
美国A商以CIF西雅图合同从非洲刚果进口一批可可。运输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当A持保险单向刚果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在损害发生时,A没有可保利益,故拒绝赔偿。
【案例2】
在一份CFR合同中,买方投保了一切险,“仓至仓”,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的途中,发生了火灾,货物全部灭失,卖方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可否?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可否?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
贸易价格条件决定投保人,但投保行为并不表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FOB和CFR价格条件下的保险利益问题
根据INCOTERMS2000,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均应由买方办理保险。在贸易实践中,常常是合同签订后未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装船前(此时买方对货物不承担任何的风险),买方就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此时,买方因为未承担任何货物的风险,所以对该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不影响买方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时,买方承担了该货物的风险,买方就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二)以CIF和CIP方式达成的交易,投保是卖方的合同义务,卖方拥有货物所有权,当然具有保险利益。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在货物启运地启运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