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审批和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审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符合种子产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有利于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干扰种子市场秩序,不得造成种子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第二章生产许可证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达到如下要求:(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固定资产中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比例不低于70%。(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玉米、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仪、pH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上述仪器设备产权归属申请单位。(四)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烘干设备。上述场地、设施产权归属申请单位。(五)有专业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类别)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上述人员与申请单位有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六)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七)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八)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第八条申请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达到如下要求:(一)生产的品种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二)申请转基因稻、玉米、小麦种子生产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1500万元。固定资产直接用于种子生产的比例不低于70%。(三)种子检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要求,并配备高速离心机、酶标仪、洗板机、凝胶成像系统等转基因成分检测专有仪器。(四)种子库房和晒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要求。(五)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要求,种子检验人员含转基因检验类别的3人以上。(六)生产地点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批准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七)符合种子生产规程和转基因种子安全生产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八)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第九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当年种子生产播种50天前,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注册资本及固定资产证明、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贮藏等场所的产权证明;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三)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品种审定证书。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提交品种权人出具的同意生产书面意见。(六)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第十一条申请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物安全证书;(二)转基因检测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聘用劳动合同;(三)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安全管理、防范措施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