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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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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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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要求。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以下迁移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审查、核准颁发二级以下(含二级)资质证书。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和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各资质等级的标准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施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4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施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2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
不少于11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经营、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0、近两年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连续评为A级以上信用企业;
11、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5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上一年度建筑施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房地产经纪人不少于1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6、工程技术、经营、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上一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9、上一年度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A级以上信用企业;10、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上一年度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持有资格或职称证书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
不少于7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