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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享
报告人:袁珑
上海纳卉时尚公司
目录 Contents
主要变化及其变化范围
P3
时效及仲裁时效的基本理论
P6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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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要变化及影响:
一、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
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
四、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强化立足调解
五、改变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六、劳动仲裁处理时限:缩短近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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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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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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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住房公积金及纳入住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住房货币补贴征缴及发放纠纷;
家庭或个人与直接雇请的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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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及仲裁时效的基本理论
法律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行使或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即丧失相关权利的期间
时效
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
(95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起算日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劳动法》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
(二)仲裁时效起算日及溯及力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93年8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仲裁。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
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
“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
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且不应从
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
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
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
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
除外。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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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
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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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时效中断——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法定事由包括:A、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B、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C、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2)仲裁时效中止——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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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