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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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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路上“惹祸”的电线杆谁负责
               摘自《中国交通报》  作者:张茂法日期:20050420
                        ... _88/
    41岁的舒某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的电线杆身亡,舒某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多家单位告上法庭,以电线杆进入公路建筑界线内为由要求赔偿。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近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电线杆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浙江省嵊州市交通局、嵊州市公路管理段、嵊州市电信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嵊州市分公司等6家单位共同赔偿死者舒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
祸起电线杆
    2003年12月21日,41岁的舒某驾驶摩托车,从嵊州市崇仁镇宋家墩村驶往嵊州市区,摩托车的后座上还带着胡某。当摩托车途经县道浦溪公路半塘村路段时,与公路南侧靠路边的一根电线杆相撞,造成舒某重伤、胡某轻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舒某因伤势过重,经医治无效死亡。
    舒某死亡后,其亲属认为,导致舒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这一电线杆的有关单位要负主要责任。于是,舒某的父母、妻子及儿子一纸诉状,将4家电信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7万余元。
追加两交通单位为被告
    经调查,“惹祸”的电线杆系浙江省电信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嵊州市电信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嵊州市分公司所有并进行管理维护。
    嵊州市法院认为,我国《公路法》规定,架设管线设施等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公路建筑界线内不得有任何部件侵入。可是涉及本案事故发生的电线杆已明显侵入公路建筑界线内,显然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嵊州市人民法院又追加嵊州市交通局、嵊州市公路管理段两家单位为被告。
    法院认为,6被告明知这一电线杆有碍过往车辆通行,存在着潜在的引发车辆交通事故的危险因素,但均无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未将这根电线杆及时迁移出公路建筑界线外。因此,嵊州市电信局等4家电信单位及嵊州市交通局、嵊州市公路管理段皆有重大过错,该过错对舒某发生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两次开庭,6被告均称无过错
    嵊州市法院分别于2004年12月17日及2005年1月3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6被告都为自己作了无过错辩护。
    嵊州市电信局等 4家电信单位辩称,事发当时,天气晴朗,且路上没有其他车辆、行人来往,也没有存在需要避让的紧急情况。但由于舒某粗心大意,不小心撞上了电线杆,其后果的产生是舒某自身原因造成的。另外,事发前在事故路段的公路拓宽过程中,嵊州市公路管理段没有充分注意安全,致使电线杆贴近路面,故其安全设计的缺陷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嵊州市交通局在拓宽路面时,未征得电信部门的同意,又未尽通知义务,所以电信部门无迁出的义务。电信巡查义务是保持通信畅通,而非公路上安全的义务,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由嵊州市交通局或嵊州市公路管理段来承担。
    嵊州市交通局则辩称,该案主体错误,他们不应成为被告,更不应承担责任。
    嵊州市公路管理段辩称,根据责任认定,他们单位没有责任,故不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6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