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博士班修業辦法(適用於106學年入學學生)10111所務會議通過()1012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21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22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31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32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32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41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41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42第6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51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61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61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1061第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總則〉社會工作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修習學分、畢業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除本校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之。第二條〈修業年限〉博士班修業年限以二年至七年為限。第三條〈應修課程與學分〉本所博士班學生〈以下簡稱博士生〉總畢業學分數為30學分(不含論文學分)。本所博士班學生必修12學分,含「社會工作理論專題」(3學分)、「社會福利理論專題」(3學分)、「社會科學研究方法」(3學分)、「量化研究」(3學分)或「質性研究」(3學分)。除必修課程四門外,博士生應在本所開設之博士班選修課程修習至少3門,並在本校所開授之社會問題或議題和社會研究方法相關之博士班課程,選修至多二門課程。本所博士班學生於大學部或碩士班期間,未曾修習社會工作實習課程者,須於本所碩士班修習「社會工作實習(一)」或「社會工作實習(二)」。上述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第四條〈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博士班入學後應於第二學年完成必修課之修習。第五條〈學分抵免〉博士生曾於國內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修習博士班課程,得在本校規定期限內申請抵免學分,經本所教師專業審查且經所長同意核定後,至多得抵免6學分。第六條〈成績考評〉博士生修課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成績考評方式由授課教師決定之。第七條〈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博士生於修齊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所有必修學分後二年內得申請參加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若資格考科目成績不及格,則取消資格考申請資格,修業五年內應通過資格考試。資格考試科目含「社會科學研究方法」、「社會工作理論」或「社會福利理論專題」、及專長領域科目一科共三科。資格考試由本所學術委員會辦理,於每年五月份及十二月份接受申請(重考者不受此限),必修科目之命題委員由開課教師推薦,經學術委員會聘任校內、外各一人擔任之。專長領域科目之命題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兩人以上,經學術委員會聘任校內、外各一人擔任之。命題委員應參酌該科授課大綱提供參考書單,資格考於參考書目公告後三個月於學期內辦理之。資格考試必修科目以筆試為之,筆試時間以每科八小時為限,專長領域科目考試方式由命題委員決定,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任一科重考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第八條〈指導教授及學位考試委員資格〉本所博士班學生選定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合聘教師為原則,如聘請上述以外教師指導論文,需和本所專任或合聘教師聯合指導。博士學位考試之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