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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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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9/3/5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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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2年8月24日吴某等13人(以下简称吴某等人)(以下简称航运公司)所辖的“昌顺达8号”轮,由晋江市东石港运往营口港,双方办理货物交接,航运公司签发了“水路货物运单”和“货物交接清单”。吴某等人随后分别向Q保险公司办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并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2002年8月25日18时“昌顺达8号”轮航行到北纬26°′、东经120°′即福建省福清附近海域时,大副发觉船体有明显的上下跳动,并听到从船底传来三声沉闷的触碰声,于是立即停车,随后发现艏尖舱已经大量进水,第一货舱也开始进水,船艏有明显的下沉,船体向右倾。船长立即命令机舱全力排水,并计划往魁山岛冲滩,但主机开前进一时,船艏立即加剧下沉,海水淹上艏部主甲板。因担心船舶快速下沉,船长决定停车,立即通过移动电话向福州海事局求救。并通过VHF向附近的船舶发出求救信号。福州海事局接到求救后,立即协调在事故附近水域航行的“银城山”轮赶往遇险现场救助,但无法阻止船舶下沉。只好将“昌顺达8号”轮的船员转移到其船上。19时40分“昌顺达8号”轮沉没。事故发生后,航运公司委托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福州救助站在船东指定的沉船和无名礁石位置进行水下探摸检测。检测结果:1、沉船位置为26°′N、120°′E,现场海底底质为烂泥,9月13日(1000)沉船附近水深为21米。沉船基本上正座于海底,船艏略有前倾。。沉船左右舷船壳海底以上未见破损(估计触礁处破洞位于船底或船壳转圆附近,因其陷入海底而无法探摸)。2、无名礁石系礁群,呈东西走向,总宽度约100米左右,其最高点位置为26°′N、120°′E。9月12日(1120)礁石附近水深为23米,礁石最高点距离水面约3米左右。10月8日福州港务监督在“昌顺达8号”轮船长提供的“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上签证:经核查,“昌顺达8号”轮是由于触碰到海图上未标明的暗礁而沉没,礁状况见附件的“探测报告”。10月31日,福州海事局在“昌顺达8号”轮触礁沉没事故调查报告里的事故原因分析为:“海图信息不全,船舶触碰海图上未标明的暗礁是造成该轮沉没事故的直接原因。”嗣后,吴某等人向航运公司提出对其货物损失的赔偿要求。航运公司认为,该次事故不是船方的故意和过错,是不可抗力的事故,船方可以免责,而拒绝赔偿。因此,吴某等人分别向Q保险公司提出索赔。Q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并按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理赔。同时,12月3日吴某等人对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赔偿事,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航运公司在H保险公司的船舶保险赔款2291766元。法院给予裁定并立即执行。对于本案不论审判的结果如何,笔者拟就此提出如下看法。一、对“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的理解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在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客观说、主观说和折衷说三种。客观说主张以事件的性质和外部特征为标准,凡是一般人无法防御的重大的外来力量,均为不可抗力;主观说主张以当事人的预见力和预防力为标准,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其发生的,为不可抗力;折衷说主张应采以主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