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阜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1楼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苏政发[2009]155号)和《盐城市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盐政发[2010]82号)以及阜政发[2010]36号《关于印发<阜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农村居民适龄参保全覆盖,全县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基础养老金发放范围。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性质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为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基本生活,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使农民由家庭养老转变为社会养老,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特点
     新农保概括起来有三个新特点:一是基础养老金60元/月由政府全额支付;二是政府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30元;三是个人帐户。所有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及其他资助(包括利息)都记入个人帐户,归个人所有,并可依法继承。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缴费基数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600元6个档次,鼓励有条件人员多缴,多缴多得;一般按每人每年500元缴费。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每人每年30元补贴标准。
     五、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员因故去世,无论是已经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领取养老金,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可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