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献号】2-4386
【原文出处】经济学动态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805
【原刊页号】69~73
【分类号】F31
【分类名】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807
【标题】西方国家公司治理机制的比较研究
【作者】曾德明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国际商学院
【编者按】企业治理机制的好坏是企业能否有效运营的重要关键。如果仅从形式上建立起从股东大会、董事
会到经理层的股份制治理结构,实际上旧的治理机制仍在起作用,是不可能取得理想效果的,很可能出现对经
营者监管不力,优秀经营人材上不去,不称职者安居其位,企业效率低下的局面也就很难改变。外国很多企业
经过长达数百年的发展,建立起多种类型的、卓有成效的企业治理机制,保证了企业的高效运营。借鉴外国经
验,设计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有效监督经营者的治理机制关系到我国国企改革的成败。本刊特辟“企业
治理机制国际比较”专栏,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讨论,希望广大读者积极参加,为国有企业提高效率、摆脱困境
,献计献策。
【正文】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机制主要涉及董事会与股东、管理阶层、审计师和其他投资者之间的
关系,也即监督与约束公司管理阶层行为的机制。本文拟对美、英、日、德的大型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公司治理机制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
一、企业的外部融资与公司治理
在各国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公司治理机制来解决企业股东、债权人与管理阶层间的利益冲突。事实上,公司
治理机制与企业债权债务的集中程度密切相关。如果企业权益集中在少数几个投资者手中,将会形成足够的激
励与动机在获取管理信息和监督管理阶层两方面进行投资。如果企业的债权债务集中在少数银行和其他贷款人
手中,他们也会积极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特别是在监督管理阶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董事们可以决定聘任和解雇管理人
员及其报酬水平,监督管理阶层的行为,提出建议和否定不合理的管理决策。在实践中,董事会只有在由大股
东组成时才会体现出其权力,因为后者一定会在激励和监督管理行为方面进行投资。
二、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与规章制度比较
各国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采用的公司治理方法不同。这些差异具体体现在:
(一)有关持有企业权益的规定
日德金融机构在持有企业股份和控制经营管理方面的自由度更大一些。美国法律和规章制度严格限制金融
机构在企业中占据大股东地位,并将其用于公司治理目的。日本限制金融机构持有公司股份并用于公司治理的
法律和规章制度较少,主要限制体现在反垄断法里。例如,日商业银行可以持有企业股票,但反垄断法规定其
控股的上限为5%。德国银行与产业之间的关系不受任何法律规定的限制。德国通用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
在任何企业中持有股权。
上述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差异已经揭示了四国公司治理机制的结构。相对美国来说,日本金融机构(银行)
权重更大一些。因此,日德非金融公司持股比例较英美更加重要。
一般来说,(1 )美英金融机构持有的股票中绝大多数是作为其他投资人的代理;日德金融机构却是以其
自己的名义持股。(2 )由于法律对集中持股的限制、委托人对分权和流动性要求,美英机构代理人倾向于持
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