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公开、公平透明原则选定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公开、公平透明原则。第四条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必须是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第五条由市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和信用档案体系,并通过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通过房地产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诚信记录等信息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诚信记录,为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供参考和依据。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或征收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媒体发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通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公告规定5日时限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少于三家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内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以公告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将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公告作出5个工作日内,组织被征收人在公示的评估机构名单中以征求意见填写表格等方式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第九条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导致无法按期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的方式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估价机构中公证确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方式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估价评估机构中公证确定。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选定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名称、选定时间、地点、方式、程序、要求和拟选评估机构名称、资质等级等)告知被征收人。采取投票方式选定的,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或承租证书、身份证明,持房屋权属证明或公用房屋租赁凭证、承租证书、身份证明,按一个被征收人(产权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参与投票选定的被征收人数量应超过被征收人总数的三分之二。投票得票率最高且超过50%的评估机构入选。通过投票方式未能选定评估机构的时,房屋征收部门在得票率最高的前三名评估机构中可采取摇号、抽签等等方式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定选定过程应进行全程录像,公证机构负责公证,。选定过程应公开、全程录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宣布选定结果。第十一条评估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信息网或征收部门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并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签订合同、实地评估、公示解释、交付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等事项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