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盘点3次《著作权法》修订案看国内外制度大对比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加大,文化市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因此,拥有一部能够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能够促进文化产业更加繁荣的健全法规显得非常必要。今年10月30日备受瞩目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对第三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由此第三次修订工作接近尾声,一部健全的著作权法规呼之欲出。
 
 
三次讨论稿收到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第一稿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广泛讨论
 
    对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草案群众的反映十分激烈。其争论焦点在于第11条“追续权”,第46条“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第69条“避风港原则”和第72条“侵权赔偿”。
 
    关于“追续权”广大专家学者认为此规定肯定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权和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权,可以规范作者与出版单位之间关于作品原件和手稿的权属,但是,此规定关于收益增加部分的再分享权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与我国物权法的精神规定相悖。
 
    音乐界人士对修订案第一稿反应极为强烈,关于“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更像一颗音乐节的炸弹引起了音乐节人士的广泛议论,纷纷表示不满。认为草案剥夺了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会导致盗版现象的泛滥。
 
    其实不然,音乐人对此存在误解。此条规定主要是限制唱片公司的垄断行为,根据此规定,大唱片公司不能要求著作权人签订独家录制协议。修改草案第四十八条对录制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该规定既可鼓励创作,又可促进作品传播。  
 
     草案第69条“避风港原则”当时也掀起了不小的争议,草案69条规定,技术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此规定被群众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
 
    第二稿获得了社会较高认可度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第二稿的发布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部门开门立法的原则,对已草案中群众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其中原草案中争议最大的第46“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被删除,这就意味着,汪峰有权阻止旭日阳刚翻唱他的《春天里》,原创者重新拥有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修订案第二稿还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
 
这一系列的举措获得了社会广泛人士支持的赞许,之前如临大敌的音乐界平静了下来。其中参与修订案草案修改讨论会议的宋柯、高晓松等人也表示我们的立法越来越科学,表示会大力支持支持国家开门立法。其中,第60条“延伸集体管理”条款,但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限制,并新增了第12条、第35条,分别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和职务表演。
 
    第三稿内容更加细化科学
 
    经过两次开门立法,广泛听取社会群众、专家学者的意见之后,修订案第三稿终于诞生。第三稿在社会上取得了广泛的认可,比第一稿和第二稿都赢得了各行各业更多的掌声。
 
    但是第三稿仍然存在争议,在第二稿中似乎并未被重视的第11条“追续权”在草案发布时就有专家提出疑问,在第三稿中被提上讨论日程,业内人士称一幅美术作品在首次转让后,著作权人或者继承人、受馈赠人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