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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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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9/3/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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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第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中的执法人员,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申办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具有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第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中不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以及合同工、临时工不具备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不得申办行政执法证件。第五条申办《江苏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过硬,无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熟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四)经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的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和本部门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申办《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工作分管领导及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直接监管职能的其他领导; (三)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第七条申办《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法律法规,并经行政执法监督培训合格; (二)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 (三)在本单位不直接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第八条核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申办条件的,由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核; (三)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合格下发后,应当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执法证号、所在单位、行政职务、执法类别、执法范围等。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第十条行政执法监督员行使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执法监督员的督查询问,并如实提供情况。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员调离本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证件,并及时上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注销。第十二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并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申请补发证件,应经核发机关审核、批准。第十三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予以警告。(一)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二)证件丢失未及时公告的;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哲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恂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