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茂名市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行业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第四条本办法的诚信信息是指用于标识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情况、信誉和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筑行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第五条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是指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建筑行业企业行为信用平台,采集建筑行业企业行为数据,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布动态变化。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判断企业诚信优劣状况、实施行业企业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工程现场信用联动管理。实行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不改变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不得将对企业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第六条茂名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工作,建立茂名市建筑行业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和公布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评价标准。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或管理范围内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工作。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交易等监督检查诚信管理工作依法委托给对应的机构具体实施。茂名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和茂名市建设信息中心协助茂名市住建局做好诚信平台的建立、维护和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根据权限和分工通过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二章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第七条取得资质证书的本市企业或在茂开展业务的市外企业(包括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立统一的“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领取《茂名市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手册》(以下简称《诚信手册》)和“企业IC卡”。企业对自行申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及领取《诚信手册》和“企业IC卡”的条件和要求由茂名市住建局在《办事指南》中明确。第八条“诚信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一)基本情况:企业登记注册基本状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它相关负责人和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从业人员状况,企业股东情况,企业主项及增项资质类别,市外企业在茂名办公场所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情况。(二)业绩情况:在本《办法》实施之后,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四)良好行为: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广东省、茂名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五)不良行为:建筑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茂名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第九条“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机构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