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体工商户登记指南自2016年11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通过“两证整合”,实现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敬告:为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即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材料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得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材料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登记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补充协议《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在新设立的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浙江宁波慈溪等台湾农民创业园开展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办法(试行)》《关于印发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程序办法(试行)操作指引的通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台湾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申请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登记事项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设立登记,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名称登记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开业登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下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办理程序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一)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二)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三)营业范围为:;、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开展油茶、核桃、油橄榄、杜仲、油用牡丹、长柄扁桃等木本油料经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