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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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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004 2019/3/7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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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乡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树立“依法、诚信”的良好法律服务形象,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认真学****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组织的各项政治、业务培训和学****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努力完成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坚持统一受案、统一收费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理的任何案件,应经所主任审批,在所内受案,并统一在《受案登记本》上登记,开具统一票据,严禁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未在登记本上登记及未开具所内统一票据的案件,一律按办私案论处。第四条坚持统一分配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薪酬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70%(含法律顾问收入)。第五条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每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自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少于2件,并自觉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指派和工作监督。第六条办理法律服务事务,做到委托代理手续齐全,合同规范。严格遵守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群体性案件备案登记制度,做到服务态度佳,服务质量好,无投诉。第七条严格按标准收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司法厅下发的《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超标准和变相超标准收费。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受案范围和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在所外设立分支机构和接待站点,严禁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收接案。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以支付介绍费等形式争揽业务;2、贬损他人提高自己,虚假承诺;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4、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5、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6、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按以下标准扣分:1、没有处理好当事人投诉,引起当事人到市以上单位部门上访的,扣6分;2、向法官、检察官或仲裁人员行贿、或用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招揽案源、相互贬损、互争案源的,每次扣6分;3、县局组织案卷评查时,抽查安装评查得分80分以下的,每次扣2分,70分以下的,每次扣4分,60分以下的,每次扣6分;4、不使用县局统一印制的出庭函出庭的每次扣4分。5、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每次扣2分。6、没有完成法律援助自办案件数量的,每少1件扣2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费的,每件扣6分;拒绝办理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每次扣12分;7、唆使、引导当事人向法官、检察官或仲裁人员行贿,每次扣6分。8、不按规定执行30%提留的扣6分。9、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扣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