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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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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变化.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9/3/7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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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为确保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公布前曾于2010年12月27日~2011年1月6日在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到意见100余条,部分意见在修订中得到采纳和吸收。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比具体体现了六大变化。一、总体结构内容删繁就简,条款更清晰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保留原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旧《细则》”)条款19条,文字修改条款8条,内容修改条款5条,新增条款6条,删除旧条款29条,总体篇幅减少三分之一之多。删减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旧《细则》的内容体现在了新《发票管理办法》中而作删除。比如:旧《细则》第九条关于印制发票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十一条关于印制企业的相关制度,以及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四条,这些规定在新《发票管理办法》里已作描述,故作删除。二是旧《细则》的内容在《征管法》中已有规定而作删除。如旧《细则》第十七条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关于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规定等等。三是旧《细则》的内容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而作删除。由于新《发票管理办法》已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对网络发票和专业发票的管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所以,在这次修订中没有对有关内容进行明确,对五十七条作了删除。据了解,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目前正在着手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四是旧《细则》的内容因新《发票管理办法》的修订而作删除。《细则》是针对《办法》条款进行的细化规定,因此对应新《办法》中取消条款的规定也必须被删去。同时,新《细则》中也有一个条《发票管理办法》款在章节中位置发生调整,这在以往的各种办法、细则修订中是少见的。这就是旧《细则》第二条关于发票监制章的相关内容,从第一章“总则”调到了第二章“发票的印制”,与发票准印证、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内容放在一起,这一归类也更显科学合理。二、提高了批准自印发票和确定发票专用章式样的税务机关级次,增加了“开票限额”、“开票委托协议”规定,管理更严格一是提高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批准级次。新《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的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批准机关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提高到省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级次的提高主要是限制发票种类,加强发票管理。客观上讲,发票种类过多也不利于用信息手段来管理发票,减少发票的种类为推进电子发票、网络开票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提高了有权确定发票专用章式样的税务机关的级次。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新《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发票专用章式样的确定由原省税务机关提高到国家税务总局。此外,还规定了发票上只能加盖纳税人的发票专用章,取消了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其它印章和“财务印章”印模留存备查的规定。最近总局已经发文对发票专用章格式进行了规定。三是发票领购簿中增加了“开票限额”内容。根据总局发票简并工作的要求,发票开具方式要由手工逐步向机开过渡,从而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但每个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业务量又不同,因此必须对纳税人机打单张开票限额作出规定,防止不必要的税收风险。这也是在信息管税的全面深入,机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