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聚焦小额诉讼程序.doc

格式:doc   页数:1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聚焦小额诉讼程序.doc

上传人:wzt520728 2015/10/1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聚焦小额诉讼程序.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聚焦小额诉讼程序

第3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龙实录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网址:/article/?id=54555
主题:聚焦小额诉讼程序
时间:2011年9月27日(下午)3:00-5:45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
主持人:李仕春:(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社副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信息研究中心主任)
特别专家:扈纪华(全国人***工委民法室巡视员)
主报告人:范愉(中国人民大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报告人: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晋红(广东商学院教授)
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傅郁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跃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持人:尊敬的扈纪华主任,各位老师、各位同学,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信息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三期金杜—明德法治沙龙现在开始。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沙龙的各位领导和老师:
首先,我们用掌声来感谢全国人***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同志出席今天的研讨会。扈主任尽管立法事务繁忙,但是两点多一点就到了,可见对这次沙龙重视的程度;
我们同样非常荣幸地请到了尽管是东道主,但是挤出时间担任本期的主报告人还是很不容易的范愉教授;
据说昨天还在海口,专程赶回北京,我国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家王亚新教授;
还有两位老师,为了今天的沙龙,一位是980公里之外飞来的,一位更是1500多公里远道而来的,他们分别是中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商学院张晋红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敏教授;
出席今天沙龙的,还有来自美丽的北京师范大学美丽的熊跃敏教授;
今天还将有两位报告人,他们都是北大的教授。北大是崇尚学术自由的,开会也比较自由:一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潘剑锋教授,还有一位是傅郁林教授,他们应该是很快赶到。
此外,还有来自北京金杜公益基金会的王汀律师。本期沙龙来了很多专家和同学,比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赵红梅教授,非常感谢你们的关注和支持!
本期沙龙的主题是聚焦小额诉讼程序。下面请扈纪华主任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对沙龙做一个引导。当然,接下来的讨论可能会超出扈纪华主任所提出的问题。掌声欢迎。
扈纪华:非常感谢法学会提出组织召开这样一个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学方面研究的沙龙,对这个专题进行深入的研讨,会对民事诉讼法修改产生积极的影响。
小额诉讼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所涉及的内容之一,也是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这涉及一项诉讼制度的确立,比简易程序更简单的一个诉讼程序。
日本、德国、意大利、菲律宾、英国、美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都有小额诉讼制度。这样一个制度为什么能够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重视?肯定有它的原因。小额诉讼制度与范愉老师研究的(ADR)制度,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解决社会中存在的矛盾,运用各种程序来适应社会对矛盾解决的需要。
小额诉讼在法律里做规定,从法学界、司法界和立法者来讲,目前对于规定这一制度有一定共识,但涉及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
首先就是小额诉讼程序所针对的范围,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财产,以标的额划界,具体的说是金钱给付案件,排除的是人身方面的诉讼。范围的争议不大,但是额度多少合适?这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老百姓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认知水平,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制度各个方面的因素要结合起来考虑。国外额度的规定我们是清楚的。日本是60万日元;德国是600欧元;美国各州不同,有的是1000美元、3000美元、5000美元等,我国台湾地区是十万台币。
最高法院试点是一万,这样的数字是不是可以呢?目前在部分省市试点是选择适用小额诉讼,当事人同意可以一审终审。德国是强制适用,600欧元以下就是强制适用。日本是准强制,或者说是选择适用,6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原告选择适用小额诉讼,被告不提出异议应诉,一审终审。额度的高低关系到老百姓对打一个官司最终结果的心理承受,一审终审,放弃审级利益,缺少一道救济,输了的,没有上诉权了,能否接受最终的判决结果?如果你一个月的收入在一万、十万心理承受与一个月收入一千,或者如甘肃农民年均收入是3000多,能够承受的数额是多少?强制性适用一审终审的话,心有不甘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是再审还是用信访解决?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能不能因判决而快速平复,因此额度高低不是一个简单的小事。国外确定小额一般在年人均收入的3%到20%,我们应当规定在多少为宜。
第二,对小额诉讼强制适用还是选择性适用。国外有的是强制适用,也有选择适用。台湾地区十万新台币以下是强制适用,五十万以下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适用。我们怎么样规定?
第三,要不要设定救济程序?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