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滴滴滴有限股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doc

格式:doc   大小:50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滴滴滴有限股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doc

上传人:xunlai783 2019/3/7 文件大小:5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滴滴滴有限股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英文译本】ProvisionsoftheSupremePeople'pan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I)【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8]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唯一标志】105181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4篇 司法解释1篇 地方法规1篇 裁判文书142篇 相关论文15篇 英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二○○八年五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5篇 相关论文2篇)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