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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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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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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第三条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B附表B1)。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确定:1、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规划到道路红线;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应规划到道路中心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2、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表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100015002500350015003500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地块开发,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以30—100公顷为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5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3年内没有实施的,原规划应当作废。第十二条居住区用地构成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详见表2)。表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R01)50-6055-6570-(R02)15-2512-226-(R03)10-189-177-(R04)-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第十三条住宅净密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第十四条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表3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住宅层数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万米2/hm2)低层≤35≤≤28≤≤25≤≤20≤: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中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计算时不计入地下层面积。表4其他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控制指标建设类型建筑密度(%)容积率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办公类建筑低、、、:①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②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③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5%,(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第十五条对混合类型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六条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七条工业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要求:1、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2、工业项目建设应本着节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用地强度。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按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第十八条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5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