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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协议(9改印刷发文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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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协议(9改印刷发文稿)-.docx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9/3/7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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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 : 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乙方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规定,保证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补充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及管理工作的意见 (试行)》、《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1第二条 乙方应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售药业务,配置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相匹配的设备并联网对接,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并保持管理人员基本稳定。第三条 甲方通过组织培训、网上发布等方式介绍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业务、医保结算系统升级改造情况。第四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挂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张贴基本医疗保险宣传资料、购药指南,公布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第五条 乙方要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做好对应工作。乙方对应的《药品目录》需经甲方审核确认,如有调整应先向甲方提出申请。第六条 甲方应做好《药品目录》对应工作的检查与指导,受理乙方调整《药品目录》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要审核确认。第七条 乙方应设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专柜 (区),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作明确标识,方便参保人员选购。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八条 乙方应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 具备 24 小时提供售药服务能力,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 1 名药师(中药师)在岗。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售药服务时,应审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2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不得将冒名购药的费用记入个人帐户, 不得为其它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代刷医保卡结算。第九条 乙方通过医保结算系统读卡完成参保人员购药费用的结算(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由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乙方不得因购药发生金额较小而拒绝刷卡结算) ,乙方应使用统一的 《武汉市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单》 ,并打印一式贰份, 其中一份提交参保人员,一份乙方留存。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如实传输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数据。第十条 甲方应在每月 10 日前受理乙方结算费用申报(节、假日顺延) 。乙方当月发生的药品费用必须按规定时间在次月申报,未按规定要求申报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应在每月 11 日至 24 日向乙方办理结算费用拨付手续,未按规定完成费用审核拨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乙方应对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药费单独建帐管理,并建立医保药品销售明细登记制度,详细记载医保药品销售品名、规格、数量和价格等事项。第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报送审核的费用中,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一)专用处方未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专用章的;(二)伪造、变造的专用处方;3(三)未依照外配处方配药的;(四)直接或变相刷卡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