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法规》案例分析选萃
一、说明部分
说明之一:
根据历年的教师资格考试真题分析,《教育法规概论》占总分150分中的14分。其中,案例分析1题,10分;单项选择2题,2分;多项选择1题,2分;判断2题,2分。这样看来,案例分析应该是资格考试的重头戏,把握好了案例分析,教育法规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说明之二:
根据历年的教育法规命题经验以及教育法规的实体精神,《教育法规概论》案例分析主要集中在受教育者的权利保护这个焦点。具体牵涉到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尤其是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的保护。所以,
其一,老师们要对《教育法规概论》、《教育学考试大纲》(《教育学考试大纲》中也有1节内容与受教育者的社会地位、法律身份、权利保障有关)中的相关内容作特别关注。
其二,牵涉到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敬请老师们关注以上法律当中与受教育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相关的条款。
说明之三:
以下案例是历年部分真题,意在为同学们备考、答题提供一种参考的方式。
二、案例选粹
案例一
某小学语文教师李某,一次在检查语文作业时,发现学生何某未完成作业,李老师气氛之极,要求何某抄写作业10遍,到第三天,该生还是未完成,李老师更是大发雷霆,当众宣布该生抄写课文100遍作为处罚。
李老师的做法对吗?结合相关教育法规进行分析。
分析要点:
1、结论部分:李老师的做法是不对的。
2、分析部分:(1)李老师行为属于体罚学生中的变相体罚。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体罚不仅包括直接体罚比如殴打学生,也包括变相体罚,比如罚站、罚抄写作业等。(2)无论何种体罚都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也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应此,李老师的行为违法上述法律规范,属于违法行为。(3)从根本上说,李老师的变相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公民的人身权,尤其是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未成年学生也不例外。
3、法律责任、建议部分:(1)李老师应该增强法律意识;(2)学校应该对李老师以及其他教师加强教育和管理。
案例二
某小学四年级学生李某因迟到不敢进教室,而教学楼后随意闲逛,恰好被班主任孙老师发现,问清情况后非常生气,罚学生在操场上跑了10圈,并让他在教室外站了两节课。
孙老师的做法对吗?请从教育法规的角度进行分析。
分析要点:
参考上题分析。
案例三
某市实验小学五年级王某在美术教师韩某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了一副美术作品,此作品代表学校参加了省儿童画展,荣获一等奖,并获1000元现金奖励。对1000元现金的发放,学校、韩老师王某的家长产生了分歧。学校认为,王某代表学校参加画展,学校有权决定奖金的发放;韩老师认为,王某是在他的精心指导下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