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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
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
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
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
民族独立运动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
个人。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过程。
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结缔“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国际****惯,国际****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事实、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
“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准条法、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3、不干涉内政原则
4、国际合作原则
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互不侵犯原则
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4、平等互利原则
5、和平共处
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第64条:
遇有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
(1)一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
A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已遭抛弃)
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家意志,依赖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B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典型代表是凯尔森的“金字塔体系”,有其积极一面。
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之间关系为调整对象,否定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主张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贬低了国家立法主权。
(2)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前者是主权意志的对内表现,后者是主权意志的集体外在表现。(学界主流)
主要理由:参见教材第23页。
典型论者:奥本海
(3)评析
A两者的确是不同的法律体系,谁都不能任意干预谁。
B 两者又有密切的联系。国际法需要国内法的配合;国内法在一定条件下服从国际法;一定情况下国际法可以被视为国内法一部分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自卫权行使的基本条件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条件限制:
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可以理解为外国或类似国家实体的武力攻击)
2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办法之前
3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
5还应遵守国际法确定的“必要”和“相称”原则。武装自卫既要有合法前提,又要行使得当。必要性:自卫必须是在迫切、压倒一切的必要时,别无其它选择,也没有时间作周密考虑的情况下进行。相称性:自卫行为不能有任何不合理或过分的成分,必须遵守必要的限度。
国家管辖权的主要类型及其相互关系
管辖权通常是指国家对与它有关系的人和物的统治和支配的权利。国家的管辖是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
一、属地管辖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它的管辖权。外国人一旦进入一国领土就立即处于该国管辖之下,享有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