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主讲人:杨yang
序:总则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
学校是否有过错,看学校是否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1、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2、事故责任的确定原则
3、事故责任形式
主要内容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第15~21条)
5、事故的赔偿(第23~31条)
6、赔偿经费与保险(第31条)
7、事故责任人处理(第32~36条)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1、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
2、特征:
(1)必须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2)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3)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即直接造成学生身体器官及功能损害后果的事故,精神伤害不在此范围。)
二、事故责任的确定原则:
事故归责原则:
原则:过错归则
标准:是否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是学校有无过错的标准.
学校过错的本质是教育管理、教育保护失职。
结论:学校对在学校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须承当事故责任;不属于学校管理、保护职责范围内的,且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无过错的,学校不承当责任。
三、事故责任形式:
1、学校责任事故(第九条)
2、学生责任事故(第十条)
3、第三人责任事故(第十一条)
4、非学校责任事故(第十二、十三、
十四条)
<一>、学校责任事故
1、学校教育责任事故:老师履行职务的错误行为造成的事故。(第9点)
①教师行为违反教育教学工作规程和职业道德要求造成事故;
②教师歧视或体罚学生;
③教师执行的学校管理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2、学校管理责任事故(1-6点)
①学校校舍及设施设备存在瑕疵;
②学校安全管理缺陷:
★校园安全管理缺陷;
★学校活动安全缺陷;
★学校对教师管理缺陷;
③饮食管理瑕疵;
强调:举行校外活动要注意安全,要配备足够的老师,未经学校同意,教师个人带学生出去活动,有事由教师个人负责,因此,外出活动必须经学校同意。最好与旅行社联系组织活动,与旅行社签定合同,注明委托旅行社组织此次活动,老师及学生协助旅行社,职责分明。
3、学校教育保护责任事故:
①学校活动失职;
②学校对特殊体质的学生不能要求其参加特殊活动;
③学校救护不力:条件--发现学生有病没有及时救治,即不作为,否则不成立。
④教师不作为:教师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学生有危险情况未及时制止;
⑤学校没有及时履行告知的义务。
4、其他学校责任事故:
学校未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履行职责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12点):
例如:
★未满12岁学生不能骑自行车上学;
★学生带来的玩具有伤害性应及时扣留,并通知家长来校录取;
★带手机的,发现后要扣留,通知家长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