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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营业执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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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营业执照.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3/8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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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营业执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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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筹建”登记应慎行(崔钢)在日常登记工作中,会遇到一种情况,经营者在未取得相关审批的情况下,需要有一个“身份”来办理正式登记注册之前的手续,于是实践中,就有工商机关为其颁发了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为“筹建营业执照”)。但是对于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认为还有待商榷一、“筹建”营业执照产生的原因(一)、“筹建”营业执照产生的客观需求一种情况是办理一些手续需要有个合适的“身份”,例如有些批文或者许可证等手续,是必须要颁发给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的,不能发给投资人或者股东等自然人的;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有些手续可以先以投资人名义办理,但是后续过户等手续不但比较繁琐,而且还要花费一笔数额不小的过户费用;还有一种种情况更为具体。投资人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一定是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财务用于企业的筹建,例如购买机器设备、经营场所装修、进行人员培训等等。例如,根据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要取得许可审批,必须实在装修完毕,人员培训完毕、设备到位之后才能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另外,由于验资之后,取得营业执照之前,投资人账户中的投资款无法动用,所以导致这些支出大多发生在验资之前。这就有可能造成两种后果,第一种是当事人得有双份的资金用来注册企业,一份用来前期投入,包括装修和购买机器设备等,另一份用来验资,这就大大加大了企业的负担,而且也是企业不得不找一些非法中介垫资注册公司。另一种后果是当事人之前的支出要转化为企业资产的成本非常昂贵,评估是一笔不小的费用,而且还是额外的费用。(二)“筹建”营业执照颁发的法律依据1、国家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国家工商局1991年6月5日曾经有《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答复中说“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并且强调“ 对不进行基本建设的‘筹建处’不办理筹建登记。”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上述规定已经失效。2、地方性规定:有些地方对于“筹建”营业执照有地方性规定,比较新的,例如北京市2011年6月24日以第234号政府令颁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专项许可经营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符合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直接办理筹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筹建项目”。二、“筹建”营业执照应当慎行我认为,对于“筹建”营业执照还是不颁发的好。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法律依据不足。目前办法“筹建”营业执照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七条只是说“筹建证”,而没有说“筹建营业执照”。一方面“筹建证”和“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也不相同,根据我国企业登记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同时确立了经营单位的“企业法人”和“经营主体”地位,而“筹建证”不具备这项作用;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施行后,“筹建证”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国家工商总局还明令作废了《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至于北京市等地方性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