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诉讼法案例
,以内部报刊的形式印刷广告并组织礼仪小姐在市内主要街道对过往行人发送,后被该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查获,除对该报刊予以没收销毁外,还处以1000元罚款。某市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不服,以该公司出版的报纸系内部报刊,无需批准为由,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答:新闻出版局是行政机关,其对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所作的没收、罚款的处罚属行政处罚。化妆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受理。
,强行向每人征收7元的人头丝毯税。为此,该乡41户农民以王某为代表将一张诉乡政府巧立名目,乱摊派、乱收费的诉状递交到该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主持公道。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答:本案是因农村行政收费引起的,乡政府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巧立名目收钱,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表现,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农民的起诉属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3.  ××公司与某国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由于我国与该国中止了外交关系,合同不能履行,该公司将损失300多万元。    问:能否起诉要求法院改变政府决定?
答:不能。国与国的外交关系的中止,是属于国家行为的一种。对于国家行为,各国法律都有规定法院无权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的诉讼。
4. 李某是某县税务局干部。从2000年2月到2000年5月,他采取“大头小尾”填开***的手段和收款不开***的办法***国家税款,金额达840元。案发后,李某积极退赔赃款,要求从轻处理。该县税务局经地区税务局批准,给予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李某对此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不予受理。法院此做法对吗?
答: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对的。因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地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以,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5. 1996年6月,中外合作企业扬州某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及补缴关税,擅自将2897立方米的马来西亚进口胶合板在国内销售一空,偷逃关税300多万元。事后为了欺骗海关,又花重金购买了两张假出口报关单,谎称货物已经出口,到海关骗取核销时被发现构成走私。扬州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其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该公司不服此处罚决定,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维持了扬州海关的处罚决定。此案在程序上有无不妥?
答:无不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 1997年1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城管办将深圳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乱摆卖的通告》发给宝安区祥和玻璃店,由店主袁某的妻子签收。同年3月22日上午,宝安区城管办以该《通告》为依据,在清理道路时,, 随后以区城管办监察大队的名义给祥和玻璃店发了一份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当于下午将门店前的玻璃碎片清理掉。袁某对宝安区城管办的处罚行为不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宝安区法院有权受理吗?
答:有权受理。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作出最初行政行为的是宝安区城管办,其所在地法院是宝安区人民法院,且未经复议。
7. 1997年6月27日,蒲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将存放在外贸局仓库内的9辆日本旧摩托车查封,同时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调查中,代某作出了“关于我从广东省陆丰县购买摩托的事实经过”的陈述,并提供了购买摩托的发票及有关证明。工商局经函查,认定发票及证明均属无效证据,确认代某构成贩私行为,作出蒲工商(1997)第19号处理决定,对代某罚款2万元。之后,代某全部推翻了先前的陈述申明该批摩托是郭某和贾某所购。对代某前后矛盾的陈述,蒲县工商局未作进一步调查核实,认定代某为贩私当事人,并于1997年9月1日作出了蒲工商字(1997)第53号处理决定:① 没收贩私物品;② 罚款2万元。代某不服气,向临汾行署工商局申请复议,临汾行署工商局维持了蒲县工商局(1997)第53号处理决定。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4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了蒲县工商局的处分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蒲县工商局未上诉,判决生效。到底蒲县法院有权管辖吗?
答:蒲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本案虽经复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仍由作出最初行政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 1998年1月1日下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室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