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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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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资料.doc

上传人:1373566119 2019/3/8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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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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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某地方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第六条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章名】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七条国家规定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机电设备,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委托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作为采购机电设备的依据。三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协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的机电设备进行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机电设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鼓励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采取招标办法采购机电设备。第八条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履行招标程序: (一)所购机电设备只有一个厂家能够生产; (二)机电设备需方可以自产; (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章名】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第十条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它组织。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有专职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一条招标机构是指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