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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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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3/9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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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蔡甸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5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本办法所称粮食为原粮:稻谷、小麦。区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四条建立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农发行蔡甸支行等单位参加的区级储备粮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区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问题。第五条区发改委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区发改委认定的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承担区级储备粮的日常仓储保管、轮换经营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六条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农发行蔡甸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信贷政策,对符合农发行承贷条件的承储企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并对所发放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二章计划与收购第八条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部门和农发行蔡甸支行按照市人民政府下达本区的储备粮计划总规模为原粮515万公斤,提出落实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发改委、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确保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区级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粮食供需状况和宏观调控需要,提出调整充实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区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根据储备计划组织收购。第十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区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区发改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第十一条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按照市级储备原粮入库成本价格执行。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价格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进出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区级储备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第十三条区发改委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从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中选定承储企业。第十四条区发改委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储存的地址和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储存期限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储藏技术规范和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定期对储存的粮食进行清查和安全普查,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