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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yb333199 2015/10/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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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一般来讲,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活动实施监督,而不直接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但是,有的法律也规定。对于某些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或者不宜授权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由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确认土地、草原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关闭省属企业的行为,都是由有关的人民政府作出的。对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精神,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规定,人民政府只与上级人民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与上级人民政府某一主管部门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作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的行政复议制度,也只能由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审查。结合我国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一般实行的下管一级的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部分省、自治区还设有行政公署或者盟的一级行政机关,它们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但是它们也在事实上管理着一定数量的县级单位,并设有一定数量的工作部门,因此,在权限上相当于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考虑到这一实际,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了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盟)的地方,对该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参照不服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对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应当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考虑到国务院的特殊地位,同时借鉴国外有关法律的做法,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先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由国务院作出终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对于国务院的行政复议决定,只能执行,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不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法制定以前,对不服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问题,有不同的规定。在过去制定的单行法律法规中,一般规定的都是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类规定通常被人们称为条条复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之初,体现的也是条条复议为主的思想。1994年10月,鉴于条条复议的模式有不便民的弊端,而且与机构改革的发展趋势不相符合,国务院决定修正该条例,将行政法规规定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法律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仍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至此,行政复议体制呈现三种情况:一是条条复议,这是由单行法律所规定的,涉及税务、海关、商检、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专利、商标、公安、安全、卫生、工商、技术监督、水利、农业、林业、规划、环保、烟草、劳动、财政等主要执法部门;二是块块复议,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情形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很少,只有1件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三条)和1件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