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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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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强制执法案卷示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滨海县公安局
行政强制措施类
滨海县宝龙KTV***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强制执行文件材料
自 2009 年 6 月至 2009 年 7 月
保管期限
15年
本案共壹卷本卷系第壹卷
立卷单位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卷内共捌件拾页
归档号
49
全宗号
类别号
目录号
案卷号
435100**
Z3•5
Z3•5—2
132
卷内文件目录



责任者


题名






1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滨公消强字[2009]第3号
临时查封决定书
2009721
1
2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强制执行审批表
20090721
2
3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2009051
受案登记表
20090720
3
4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90625
4
复印件
5
张三、李四
强制执行告知笔录
20090720
5
6
龙飞
消防行政执法集体议案记录
20090721
6
7
李四
强制执行现场笔录
20090722
8
8
李四
现场照片(6张)
20090720
8-10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滨公消强字[2009]第3号
被执行人: 滨海县宝龙KTV***
地址: 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
主要负责人: 曾华
我大队于 2009 年 6 月 25 日对你单位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逾期不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第∕项的规定,现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对滨海县宝龙KTV***(宝龙大厦四层整层) 予以查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海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2009年7月21日
被执行单位负责人(签名): 曾华
2009年7月22日
一式二份,一联交被强制执行单位,一联存档。
强制执行审批表
案由
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
发案时间
2009年7月20日
案件文号
编号2009111
违法(嫌疑)单位
名称
滨海县宝龙KTV***
法定代表人
曾华
地址
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
违法
事实

证据
2009年7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在对宝龙大厦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滨海县宝龙KTV***逾期不执行大队作出的停止使用决定。以上事实有“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承办人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四款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滨海县宝龙KTV***(宝龙大厦四层整层)予以查封,使该场所停止使用。
承办人:张三、李四 2009年7月21日
法律
审核
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请领导审批。

负责人:李林 2009年7月21日
承办
部门
意见
(此栏供支队监督处填写,大队不需填写此栏)
(承办单位印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领导
审批
意见
同意。
(此处加盖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印章)
负责人: 王五 2009年7月21日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受案登记表
(接报单位印章) 编号:2009111
案由
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
案件来源
工作中发现
报案时间
/
报案方式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现住址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接报人
/
简要案情:2009年7月20日,我大队监督员在对宝龙大厦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已被大队责令停止使用的滨海县宝龙KTV***仍在营业。
受案意见
滨海县宝龙KTV***涉嫌逾期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建议立即受案调查。
承办人:张三、李四 2009年7月20日
受案审批
同意受理。
办案部门负责人:王五 2009年7月20日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本决定书从“滨海县宝龙KTV***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处罚”档案中复印,与原件核对无误。
张三 2009年7月21日
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滨公(消)决字[2009]第10号
被处罚人:滨海县宝龙KTV***,地址:滨海县工业路158号宝龙大厦四层,法定代表人:曾华。
现查明:滨海县宝龙KTV***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2009]第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