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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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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连锁加盟合同
主导商:广州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总代理:
加盟商:
  加盟商赞成主导商的连锁运营理念,协约遵守主导商运营政策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主导商、总代理亦承认其加盟。在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三方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组织
1、主导商(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主导商”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省的地区设立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事业委托给总代理,并称作“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保障金。以每个店铺为单元,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整额支付4万元保障金,%(指年利率,月利率除以12)支付利息,利息于次年1月整额支付。并自三方在相互签字确认时起,此保障金即充作加盟经营保障储备金。此保障金在合同解除后45天内整额返还。
2、加盟商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主导商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主导商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商品结构及形象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商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主导商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只提供主导商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商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主导商”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主导商”的知名度和信用;
(2)只有进货“主导商”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主导商”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进货与出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
(6)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11)享受总部的加盟支持政策,具体按“经销商运营管理规章”实施。
(12)有招纳销售商并与销售商签约特权,并可以接受总部(支部)招纳缓助。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商使用“主导商”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主导商”徽记及商标;
2、有关“主导商”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仅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出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主导商”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否则不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