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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改对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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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改对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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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改对照.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理由第一条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本省沙化土地和土地沙化的范围,包括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以及监测发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防沙治沙的规定和本办法。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包括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以及监测发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针对这一情况,在本条款第一款增加了遵守上位法的内容,强调对上位法所规范的原则、内容和措施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原则。删除本条款第二款“土地沙化”,使土地沙化和沙化土地的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相一致。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并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第四条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防沙治沙工作,其所属的防沙治沙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第五条防沙治沙工作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治理、谁受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按规划开展全民治沙活动,逐步改善沙区生态环境。第五条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删除本条款“谁开发、谁保护,谁治理、谁受益”内容,增加“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内容。增加第六条(以下条款递增)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防止该土地沙化的义务。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治理该沙化土地的义务。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六条规定增加本条款,明确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治理沙化土地的义务。增加第七条(以下条款递增)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单位和技术人员的骨干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开展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入股和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业务活动,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平。将《办法》原第二十七条提前到本条款,符合业务上的逻辑关系。第六条在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第八条在防沙治沙工作及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重奖。第七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沙治沙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沙治沙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将本条款第二款中“县级以上”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体现了事权划分原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防沙治沙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八条在沙化土地上的典型自然景观、沙生植被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集中分布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与管理。第十条在沙化土地上的典型自然景观、沙生植被及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集中分布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与管理。增加第十一条(以下条款递增)第十一条防沙治沙规划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