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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中央空调维修保养服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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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762357237 2019/3/9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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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家用中央空调维修保养服务规范一、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家用中央空调维修保养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维修收费与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物价局制定颁布的《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和规章,特制定《上海家用中央空调行业维修保养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以建立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宗旨,是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22-2004《家用中央空调工程技术规程》中规定的单台制冷量为7~80kW机组及安装施工工程的维修保养服务。凡在上海地区维修的家用中央空调机组均适用本规范。第四条  有关企业在从事家用中央空调维修保养服务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规范服务和收费秩序。依法禁止经营活动中的欺诈行为。第五条  本规范所列维修保养服务收费标准,为本市家用中央空调行业维修保养服务的指导性价格。凡高于本规范所列收费标准的家用中央空调设计安装维修企业,应将该收费标准报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对其中不合理或不规范收费部分,专业委员会应予以指正,企业应加以完善后执行。第六条  本规范由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制订、修改和管理,由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家用中央空调专业委员会负责实施、监督、检查。二、服务规范第七条  家用中央空调维修保养的收费对象是指《上海地区家用中央空调行业营销准则》中所规定保修期以外的家用中央空调客户维修保养。第八条  家用中央空调合同规定外的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尊重客户的选择,当客户要求原按装单位提供竣工资料时,原安装或维修保养单位应予以配合。第九条  规范中的甲级、乙级和丙级,是指由上海家用电器行业协会核定的上海家用中央空调设计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等级。第十条  客户要求对家用中央空调维修保养服务时,应提供所需维修保养的家用中央空调安装、调试、竣工资料,特别是竣工图和验收资料。第十一条  家用中央空调设计安装维修企业必须从维修保养开始,为客户建立档案,档案包括维修保养方案制定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内容,并提供客户一份留存。第十二条  家用中央空调设计安装维修企业,在维修保养作业前,应对维修内容有一个正确的判断,必须告知客户需配合的项目和配合程度,告知客户应承担的义务,并应得到客户明确的答复。对维修保养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些不可预见因素,尽可能事先告知客户。第十三条  家用中央空调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应客户要求进行设备或系统的更改部分,维修人员应事先告知客户更改后的性能,特别对使用效果有影响时,必须特别说明,并得到客户的确认,确认后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二份。第十四条  暂定级的家用中央空调设计安装维修企业,维修保养经营活动的收费,按同级收费标准执行。无定级的家用中央空调设计安装维修企业,可参照丙级收费标准的90%收费。第十五条  家用中央空调设计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充分尊重消费者和用户对于维修服务项目和价格及相关服务规范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收费标准第十六条  本规范所列维修保养价格包含人工费和辅助材料费,费用由五部分组成:(1)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