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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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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jq4846 2019/3/9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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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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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西部物流中心建设,培育壮大物流市场主体,及时监测、分析全省物流业运行情况,解决突出问题,促进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四川省西部物流中心建设规划》、《四川省第三方物流体系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商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四川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联系企业)。除运输型、仓储型、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外,按照现代物流理念和技术改造业务流程,剥离物流业务,积极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战略合作的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重点联系企业。第三条重点联系企业的认定、管理等工作由省政府物流办负责。第四条重点联系企业每年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3月1日至31日。第五条申报重点联系企业的物流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劳动、环境违法行为,无安全等级事故,无不良信誉记录;(三)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新注册企业除外),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组织实施方案;(四)应用信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创新物流组织形式,具备综合物流服务能力。第六条申报重点联系企业的制造及商贸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劳动、环境违法行为,无安全等级事故,无不良信誉记录;(三)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以上;商贸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商贸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新注册企业除外),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组织实施方案;(四)按照现代物流理念和技术改造业务流程,剥离物流业务,积极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战略合作。第七条申报重点联系企业的,应当填报《四川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报表》(物流企业适用、见附件一)、《四川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申报表》(制造及商贸企业适用)、见附件二),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值、税收及发展规划;(二)经会计事务所审定的近3年会计报表及附注;(三)企业已取得的认证及荣誉证书;(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五)其它申报材料。第八条重点联系企业的申报及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自愿向市(州)政府物流主管部门申报;(二)市(州)政府物流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三)省政府物流办组织认定;(四)省政府物流办向社会公布。中央在川企业、外资企业、省属企业直接向省政府物流办申报;第九条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四川名牌”、“四川省著名商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享有优先认定权。第十条同等条件下,重点联系企业可以优先享受国家和省政府促进物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优先入驻省、市(州)、县(市、区)规划的物流中心、物流园区,并享受用地、用水、用电等政策优惠;优先参与西部物流中心重大项目建设并享受相应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对重点联系企业,省政府物流办将重点支持其整合市场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拓展增值服务和高端服务;支持参加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的争创活动;支持参加行业标准制(修)订及采标试点等活动。第十二条重点联系企业可以参加省政府物流办组织的融资对接、管理培训、政策宣贯、专业招商、对外交流、公共宣传等重大活动。第十三条重点联系企业按照省政府物流办的要求做好下列工作:(一)按照国家和省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加快资源整合和服务延伸,大力拓展现代物流功能;(二)积极探索和运用信息化和现代管理手段创新物流组织模式,发展现代化物流装备,提升物流现代化水平,提升整体物流链的运作效率,为全省物流业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三)支持、配合省政府物流办组织的调查研究、政策宣贯、管理培训、专业招商、对外交流、公共宣传、融资对接、新技术推广、现场经验交流等重大活动;(四)积极参与全省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承担应急物流任务;(五)及时向省政府物流办反映企业自身和全省物流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六)承担省政府物流办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重点联系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三)有偷税漏税、劳动、环境等违法行为的;(四)有失信行为的;(五)因管理不当或者安全制度不健全,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六)违规使用政府专项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七)年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八)不能按省政府物流办相应要求完成有关工作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物流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物流重点联系企业评定申报表(物流企业)    申报单位: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