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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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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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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11号
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主编部门:上海市基本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1月1日
关于发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805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通知,由上海市建委负责主编,具体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会同有关部门所属设计院、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同修订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废除。
本规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81)建设字第546号文件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主管,责成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组织修订组,对原《室外给水设计规范》TJ13—74(试行)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组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北京市市政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中国给水排水东北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院、中国给水排水中南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航空部第四规划设计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东北电力设计院、湖北省轻工业科学研究所等十三个单位组成。
修订本规范时,根据我国给水工程的现实情况,考虑到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保留了原规范中适用的内容,删除、修改了部分条文,并增加了若干新的内容。修订过程中,曾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最后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邀请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一个附录。原规范中有关冷却、稳定和软化、除盐部分,因已另有规范规定,故全部删去。本规范新列“水厂总体设计”一章,其中包括原规范第八章有关生产辅助构筑物的内容。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室外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第三章水源
第一节水源选择
第二节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Ⅰ)一般规定
(Ⅱ)管井
(Ⅲ)大口井
(Ⅳ)渗渠
第三节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第四章泵房
第五章输配水
第六章水厂总体设计
第七章水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预沉
第三节凝聚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第四节混凝、沉淀和澄清
(Ⅰ)一般规定
(Ⅱ)混合
(Ⅲ)絮凝
(Ⅳ)平流沉淀池
(Ⅴ)异向流斜管沉淀池
(Ⅵ)同向流斜板沉淀池
(Ⅶ)机械搅拌澄清池
(Ⅷ)水力循环澄清池
(Ⅸ)脉冲澄清池
(Ⅹ)悬浮澄清池
(Ⅺ)气浮池
第五节过滤
(Ⅰ)一般规定
(Ⅱ)快滤池
(Ⅲ)压力滤池
(Ⅳ)虹吸滤池
(Ⅴ)重力式无阀滤池
(Ⅵ)移动罩滤池
第六节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Ⅰ)工艺流程选择
(Ⅱ)曝气装置
(Ⅲ)除铁滤池
(Ⅳ)除锰滤池
第七节消毒
附录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使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有利于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规范。
、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室外给水工程设计。
、工业与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妥善选用水源,节约用地和节省劳动力。
,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近期设计年限采用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10~20年。扩建或改建的给水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分区、分质或分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地形、水源情况、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水量、水质、水温和水压的要求及原有的给水工程设施等条件,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复用、循环或直流)的选择,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水体的保护。并应采用复用或循环系统。
、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药耗,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