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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公路渡口管理规定来源:  作者:  编辑:管理员  日期:2012-05-08  点击率:170  [我要打印]  [关闭]摘要:引题:关键字: 法规标题: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令第11号 发布日期:  1990年3月7日 实施日期:  1990年4月1日 时效性:  有效 题注: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渡口管理,确保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渡口,是指由公路主管部门管理、连通水域两岸的公路,专门供运送机动车辆(包括同时搭载人员)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应设施,包括渡口的引道、码头、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公路渡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上的公路渡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上的公路渡口,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上的公路渡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公路主管部门可授权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公路渡口。      第四条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在一般情况下不宜设置渡口;县道、乡道上设置或迁移渡口,应征求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和航道部门的意见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渡口的设置或迁移,由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 公路渡口应根据其规模、形式和渡运量,设置相应的管理单位,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并可根据管理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渡口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 公路渡口应根据其形式、渡运量、水域情况和车辆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和配备渡船,设置必要的标志、助航导航设施、通信设施、安全消防设施、救生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其他有关的标准。      第七条 公路渡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八条 公路渡口应设立明显的“渡口管理区”标志,并设置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制定的《渡口守则》或《过渡须知》标牌。渡口管理人员应当向过往人员宣传安全渡运知识。      第九条 公路渡口的渡船,必须经港航监督部门登记和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证书或文件的,才能投入渡运。未经登记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渡运。      第十条 公路渡口应建立健全船舶维修、航前检查、定期检查、安全航行、交接班和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保证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一条 公路渡口渡船的驾驶、轮机人员,须经港航监督部门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后,才能上船工作。      第十二条 公路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渡船及船上人员应接受港航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公路渡口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渡口的养护。冬季应及时清除引道、码头和渡船上的冰雪;汛期或潮汛退水后应及时清除淤积泥砂、杂物和其他碍航物。      第十四条 公路渡口管理人员应科学地组织渡运,合理安排运力,提高渡运效率,尽量缩短车辆和人员待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