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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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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3/10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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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吉财国资〔2017〕88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办公用房是指除办公用房以外的房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一)。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等。(二)附属用房。包括警卫用房、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对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应当严格控制和审核。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第二章出租出借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出租出借行为由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履行资产评估、公开招租、合同签订等程序。第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单次出租出借建筑面积在100m2(含)以下的房产,应当报各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出租出借100m2以上的房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不得将房屋拆分出租。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应包括原因、起始时间、期限、出租出借资产状况等);;(是否为非办公用房)的说明,必要时应附房产开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土地来源证明等;。、资料。第八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非办公用房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房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应当依法依规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招租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非办公用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含下列内容:;、维护和修缮责任;、支付时限(承租人支付租金,应当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第十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