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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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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doc

上传人:国霞穿越 2019/3/10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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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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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衔接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出让用地公建配套管理,保障市场公平,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确保新旧政策的延续性与可操作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居住用地项目和有公建配套要求的商业用地项目,不包括服务设施用地(R22、R23)、划拨用地、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用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我市有关城市管理要求,在居住区范围进行配套建设的,按照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邮政、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约定建设的其它项目等(详见附表)。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用地是指按照指定比例要求应移交政府部门所有的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出让前,由规划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提出规划条件。如涉及需要配套公建设施的项目,规划条件要明确配套公建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建筑面积、接收单位等要求。本办法所称接收单位,国有用地的配套公建接受主体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持有的配套公建,政府可指定其接收部门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五条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进行配套建设,不可作价补偿。第六条2015年9月1日后出让的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的用地面积不作要求,配套公建设施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进行配建。当项目总住宅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应配建不少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5%作为配套公建设施,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的面积可纳入计算。总住宅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配建即可。第七条建设项目中配套公建设施的具体项目情况,包括用地面积(独立用地时须明确)、名称、建筑面积、位置等应在相应的平面图中单独标注。配套公建用地范围应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明确界线和坐标信息,并在总平面图中标注用配套公建用地面积。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接收部门签订配套公建设施移交协议,并在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后进行移交。配套公建设施产权归政府,配套公建设施移交、办证程序按市国土局相关要求执行。第八条2015年9月1日前已出让的可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为居住性质的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与2015年9月1日前出让的居住用地要求一致。2015年9月1日后新出让的可申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为居住性质的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按上述第六条规定提出规划条件,并按中山市改变土地用途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九条2015年9月1日前已出让建设用地的配套公建设施规划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提供。当不具备建设条件或提供用地、建筑面积不足时,须依据规划报建方案,提供公共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市政道路、配套公建设施用房(或住宅、商铺)进行折算抵缴。(二)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未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用于配套公建设施的,应提供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8%和住宅建筑面积的9%作为配套公建设施。当不具备建设条件或提供用地、建筑面积不足时,须依据规划报建方案,提供公共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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