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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收购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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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收购方式.doc

上传人:mxh2875 2019/3/10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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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收购方式知识点:收购方式 :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 (1)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 (2)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 :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二、程序规定 : (1)提示性公告:(新增)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注意】取消了对收购人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要求。(2)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新增) 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NOT视为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 (1)期限: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2)撤销: ①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但应公告原因。(变动) 【注意】该取消无需经过证监会的许可,不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补充】收购人取消收购计划的,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②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3)禁售: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