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一、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二、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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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三、。
★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
★将设计使用年限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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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三、建筑气候对建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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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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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三、建筑基地
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道路红线所划定的城市道路相连接。
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m,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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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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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2、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人口不应小于20m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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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四、建筑突出物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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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 :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 ★ ,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 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 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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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五、日照标准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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