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正确区分罪数,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经常面临的问题。
一般讲,犯数罪的刑事责任要重于犯一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犯了数罪,按照一罪处理,就可能轻纵犯罪,导致罪刑失衡;同样,如果行为人犯了一罪,实际上按数罪处理,则会导致重判,出现一罪多罚。
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定一罪的刑事责任可能会重于定数罪的刑事责任,原因在于,把两个独立的轻罪定为一个重罪,就可能导致行为人被判重刑。
例如,甲欲伤害乙,在乙下班的路上,甲一棍子将乙打昏,在乙失去知觉时,甲看到乙戴着的一块价值2000余元的手表掉在地上,遂起意将这块手表占为己有,然后离去。后经法医鉴定,乙被打成重度脑震荡。对甲的行为,如果定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后,最高刑不过是有期徒刑,如果定一个抢劫罪,最高刑则为死刑。可见,有时将数罪定为一罪也会导致重判。
在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把数个较轻的犯罪行为定为一个重罪,尔后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处以重刑的情况不乏实例。因此,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对于正确定罪,恰当量刑,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和正确执行刑法,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一、判断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说主张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行为符合一种犯罪构成的为一罪,符合数种犯罪构成的为数罪。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理由很简单,犯罪构成既然是行为成立犯罪的惟一标准,理所当然也是行为成立一罪或数罪的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我国的刑法学理论通常将一罪分为:
实质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继续犯和结果加重犯等;
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等。
一、实质的一罪
(一)想象竞合犯
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惯犯、牵连犯等犯罪的根本所在。
从形式上看,想象竞合犯的一行为可能是单一的动作,也可能是由一系列的动作组合而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