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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社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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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社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ita291961 2019/3/11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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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碑林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我区社区建设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才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西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碑林区科级领导干部任免实施办法》(碑发[200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在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基础上,着眼于有利于基层政权建设的不断深化,有利于社区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以锻造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社区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理顺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体系,完善社区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措施,真正把那些坚持党的方针政策,热心社区工作,志愿为民服务、具有一定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出来担任社区职务,实现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与发展,推进我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不断走向深入。二、组织领导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碑林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各街道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和发展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干部的评聘、管理考核、培训和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劳动局,分别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第三条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和领导小组的安排,组织开展社区工作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管理范围第四条纳入管理范围的主要是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和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包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社区议事委员会组***员。社区党组织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3--7人组成;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7人组成。在少数民族居民较多的社区,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另外,根据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助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第五条各街道办事处在职干部到社区任职,符合以下情况,并具备《碑林区科级领导干部任免实施办法》(碑发[2008]10号)中规定的相关条件,不再担任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职务的,可以作为街道正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1、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满一届的;2、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满两届的。第六条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可以由区级机关、各街道在编干部、职工中选拔、推荐,可以从驻社区单位在编人员中推荐,也可以从社会其它方面有志于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中提名,支部委员、居委会委员可以从支部党员或者居民当中选择提名,经有关程序产生。第七条社区党组织组***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应当按期换届。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进行换届的,或者无法按期进行改选的,应报请街道党工委批准。延长期不能超过六个月。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组***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应当按期换届。社区居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进行选举,或者无法按期进行换届的,应报请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