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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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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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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08-11-25A008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07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树森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专业技术类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的人员。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短期培训、业余时间学习和自学为主。对不同专业、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指导、分层安排。 第六条高等院校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成人教育机构、其他从事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库,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函授、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和讲座;(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研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学术讲座;(四)出国(境)进修、培训、考察;(五)攻读学位或者接受学历教育;(六)接受网络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安排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单位的继续教育安排。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7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为每年32学时,5年内累计不少于160学时。  第十条派出国外留学、进修或者在国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连续6个月以上、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派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职工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者发表的论文、著作等作品可以折算学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评估、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学时、学习形式、学习内容、考